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38号2-1#。
法定代表人:俞尾银,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当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开商业街南园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舫。上诉人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重庆当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8783-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争议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口头约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