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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739号

张雨顺与刘宝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张雨顺,刘宝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民终7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雨顺,农民。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宝应,农民,住和林格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鹏,农民。

上诉人张雨顺因与被上诉人刘宝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雨顺、被上诉人刘宝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雨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宝应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二明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来在1994年被大队队长刘宝恩侵占,期间张二明多次和侵占人进行沟通无果,也向大队队长刘宝恩反映了具体情况。后来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大队队长刘宝恩在张雨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部分土地承包给刘宝应,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刘宝应所承包村集体土地17.3亩中,有2.6亩承包土地就为张雨顺被侵占土地。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批,续签一批,把上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上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二轮土地承包”小调整”工作还要坚持四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规定小调整方案必须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刘宝应在一轮承包到期后,并没有出现《通知》中需要改变承包合同的情况,应该直接延长承包期,且大队队长刘宝恩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也没有告知张雨顺相关情况,在张雨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雨顺的自留地承包给刘宝应,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侵害了张雨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张雨顺所在巧什营村,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村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土地都没有进行相关变动,所以张雨顺对这2.6亩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审判决仅靠刘宝应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就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刘宝应的请求,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解和调查,直接让张雨顺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判令张雨顺不承担原审的侵权责任。刘宝应辩称,1993年给我和我妻子补地中堰地2.6亩。刘宝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张雨顺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刘宝应经济损失2600元;2.诉讼费用由张雨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宝应系和林县巧什营乡巧什营村的村民,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与巧什营村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内的土地17.3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承包后一直耕种至今。2015年5月张雨顺擅自将刘宝应承包耕种的部分土地损毁,双方经村委会及司法所协调未果。庭审中刘宝应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刘宝应主张要求张雨顺赔偿其因损毁土地造成的损失,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损失的计算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刘宝应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对自己承包的17.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雨顺毁坏刘宝应承包土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宝应要求张二明赔偿损失26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

一、张雨顺立即停止对刘宝应承包经营土地的侵害;

二、驳回刘宝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雨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争议的土地名称为中堰地,面积2.6亩,四至为南路、北路、东至沈成威、西至石虎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因此,土地发包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进行,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并不能代为行使发包权,故张雨顺提出二轮土地承包时巧尔什营村集体对其土地进行调整不当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依据刘宝应提供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应的承包土地台账,其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雨顺2015年将该地翻了的行为侵犯了刘宝应的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应判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张雨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张雨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金平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周 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子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