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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02-1号

林成富与马吉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成富,马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02-1号申请执行人林成富,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马吉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林成富与马吉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成富借款19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90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马吉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