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197号
申请人:张李。
被
申请人:左学文。
被
申请人:王月倩。申请人张李与被申请人左学文、王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左学文、王月倩价值904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李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灯塔居民生活区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产权证号:XX-XXXX**)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张李名下坐落于周村区灯塔居民生活区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产权证号:XX-XXX**)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左学文、王月倩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46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5.00元,由申请人张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