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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474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474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协议;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装修其位于宁县新宁镇的一处住宅,约定工程总价款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30000元,后又支付了30000元。被告拿到上述款项后,只埋压了地暖,在地板铺到中途,未给工人工资,被民工砸坏已铺的地板,被告外出无法联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张某某存在涉嫌诈骗罪的行为,该刑事犯罪涉嫌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应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续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赵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