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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254号

XX山与闫正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山,闫正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254号

原告:XX山,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林,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正光,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XX山与被告闫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XX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660.97元,减半收取计2330.49元,由原告XX山负担。

审 判 长  孙 博

代理

审判员  孙智静

人民陪审员  司慧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文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