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民初2225号原告佳木斯市金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终端华建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孙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徽,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雨,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佳木斯市金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231392.30元;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3572.12元(从2016年4月12日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继续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50%计算直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5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氧气、液氧等气体,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16年4月1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1392.30元,经多次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过高,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常年向被告供应氧气、氮气、液氧等气体,买方、卖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告按约定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经结算,截止2016年4月11日原告最后一次向原告供货,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1392.30元,被告未能按约承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且原告亦未提供逾期付款损失的相关证据,结合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并综合考量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本院认为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双方最后一笔供货关系后即2016年4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市金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1392.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隋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