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4民初1023号
原告:李燕兰,女,1978年出生,汉族,户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杜海林,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原告李燕兰诉被告杜海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姚佳纯独任审理。原告李燕兰、被告杜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燕兰诉称:原、被告感情破裂于2014年经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长安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然而调解后被告一直霸占该车辆,不给付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返还小型轿车给原告,并将该车过户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燕兰对其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民事调解书,证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调解书中约定轿车归原告所有。
被告杜海林辩称:小型轿车是由被告出钱购买,原告没有出资,离婚也是原告单方提出的,轿车本来就属于被告所有,不属于原告。
被告杜海林对其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李燕兰与被告杜海林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本院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李燕兰与杜海林离婚;
二、婚生女儿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由杜海林抚养,抚养费由杜海林自行负担;
三、位于江门市江海二路的房屋为李燕兰和杜海林共同共有,李燕兰和杜海林各占一半份额;
四、小型轿车归李燕兰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550元,由李燕兰负担。小型轿车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占有物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离婚调解书》是本院按照原、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发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按照原、被告在《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小型轿车归原告李燕兰所有”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小型轿车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小型轿车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海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小型轿车返还给原告李燕兰,并协助原告李燕兰将上述轿车变更登记到原告李燕兰名下。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杜海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佳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叶翠第3页共3页﹤OBJECTstyle=”MARGIN-TOP:0px;WIDTH:100%;HEIGHT:461px”id=oldWebOfficeclass=textareaInfocodeBase=”../Script/WebOffice_v7.0.cab#version=7,0,1,4”classid=clsid:E77E049B-23FC-4DB8-B756-60529A35FAD5type=text/x-scriptlet﹥﹤/OBJEC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