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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886号

姚少雄与王义油、郭金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少雄,王义油,郭金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姚少雄,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王义油,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郭金婵,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姚少雄与被执行人王义油、郭金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王义油、郭金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姚少雄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及律师费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义油、郭金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义油、郭金蝉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义油、郭金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义油、郭金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5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8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