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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758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李保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李保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保钳,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12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保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保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470.86元以及相应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款项12664.6元,余款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予以确认,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7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