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302民督443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万康商务中心B幢。主要负责人人:孟波,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素淼,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诉称根据相关身份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及被申请人账户交易历史明细等证据,请求向被申请人赵素淼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赵素淼给付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5247.35元及给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24日为9910.64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24日为13432.14元);前述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合计为88590.13元。本案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赵素淼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素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5247.35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24日的利息为9910.6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65247.3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3262.37元。申请费672元,由被申请人赵素淼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春瑜
二○一六年九月七无
书记员 应俊杰?PAGE?-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