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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866号

赵永胜与赵守金、齐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永胜,赵守金,齐国艳,常州市常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866号

原告:赵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金。

被告:齐国艳。

第三人:常州市常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商住中心26幢1号。

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兴,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本院受理原告赵永胜诉被告赵守金、齐国艳、第三人常州市常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胜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守金、齐国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胜撤回对被告赵守金、齐国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永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