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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256号

董军与刘涛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军,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256号

原告:董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83。

被告:刘涛,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诉被告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董军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董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高 倩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