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256号
原告:董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83。
被告:刘涛,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诉被告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董军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董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高 倩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