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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774号之一

韩树昌与孔令锦、陈树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树昌,孔令锦,陈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树昌。

被执行人:孔令锦。

被执行人:陈树杰。本院在执行韩树昌与孔令锦、陈树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商终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