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新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兵。
上诉人潘新件因与被上诉人黄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吕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新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新琴
代理
审判员 王作杰
代理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