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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2705号

黄海兵与潘新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新件,黄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新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兵。

上诉人潘新件因与被上诉人黄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吕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新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新琴

代理

审判员  王作杰

代理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