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法定代理人彭某。被执行人袁某乙。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袁某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某甲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人抚养费240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某乙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袁某乙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彭某。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某甲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人抚养费24000元的内容)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