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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640号

袁某甲与袁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法定代理人彭某。被执行人袁某乙。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袁某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某甲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人抚养费240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某乙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袁某乙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彭某。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某甲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人抚养费24000元的内容)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