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611号原告历下区昌隆防水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薛银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山东昌平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男,该单位经理。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刘维亭,经理。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洪涛,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历下区昌隆防水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历下区昌隆防水建材销售中心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历下区昌隆防水建材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历下区昌隆防水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因原告历下区昌隆防水建材销售中心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员 李炳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