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528号
原告:佐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首云章,南郑县黄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佐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