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399号原告贺华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李凯,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3号天下名企写字楼A306-310室。代表人赵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陆登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代表人李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贺华俐与被告李凯、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华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华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华俐负担。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税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