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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2120号

徐国庆、胡跃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国庆,胡跃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庆被执行人胡跃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3民初009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跃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跃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跃全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跃全(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