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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552号之一

临沂三元广告有限公司与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三元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552号之一原告临沂三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才路交汇处后十社区2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赵忠振,经理。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三和五街大官苑社区服务中心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宁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三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临沂三元广告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临沂三元广告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