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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722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与张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张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黄园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85018269-9。

负责人:王中化,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海林,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公证处(2010)皖固公证字第962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林拥有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清怡水岸13号楼3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城关镇字第131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海林拥有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清怡水岸13号楼3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城关镇字第1317**);限被执行人张海林自查封之日起30日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