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石高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高瞻,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高林与被执行人高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071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瞻在银行的存款21989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高瞻银行存款本金2198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瞻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