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950号
原告:胡一定,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中山市芮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锐。
原告胡一定诉被告中山市芮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胡一定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幸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