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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950号

胡一定与中山市芮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一定,中山市芮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950号

原告:胡一定,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中山市芮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锐。

原告胡一定诉被告中山市芮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胡一定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幸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