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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财保93号

申请人王永平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平,赵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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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93号

申请人:王永平,男。

被

申请人:赵晶晶,女。申请人王永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晶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5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34400元。申请人王永平以其在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5222×817的定期储蓄存单中的银行存款3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被申请人赵晶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8×5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34400元;

二、冻结申请人王永平在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5222×817的定期储蓄存单中的银行存款35000元。案件申请费364元,由申请人王永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毋 春 梅

审 判 员 齐   莉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费���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