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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初3059号

郝树林与王开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树林,王开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准格尔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3059号原告郝树林,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开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郝树林诉被告王开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建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树林、被告王开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树林诉称,2011年-2013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1536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被告以现金及货物的形式给付原告117000元,2015年以来,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36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15360元的事实;被告王开基认可该欠条。

被告王开基辩称,条子是我打下的,借款事实我认可,原告起诉状所述属实,2011年-2013年向原告共计借款315360元,归还以后下剩198360元,现在自己有病每个月看病需要花钱,又要供女儿上学,一次性是肯定还不了,给原告先归还上3万元,剩余的借款每个月给原告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2013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1536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两张,之后被告以现金及货物的形式给原告归还11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借款条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开基于本判决生效即偿还原告郝树林借款198360元。案件受理费1516元(原告已预交758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王开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建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乃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