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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443号

杨回国与梅才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回国,梅才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杨回国,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梅才法,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杨回国与被执行人梅才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梅才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梅才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开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