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414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金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良彬,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汪春梅,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诉被告李良彬、汪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晓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