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8758号 原告陈宇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深圳市恒誉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深圳市恒誉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深盐路1115号荣丰大厦A425。原告主张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9楼,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深圳市福田区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恒誉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苟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麦嘉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