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22号
申请人:王钢。
委托代理人:吴海、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陈文涛。申请人王钢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文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9号云林公馆1栋8层23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39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王钢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文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9号云林公馆(观湖铂金公寓)1栋8层23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王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耀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易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