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6执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王 跃
审判员 石建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