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078号
原告:金华市华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后垅新村一幢。
法定代表人:王爱花。
委托代理人:金子堂,浙江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永昌赵红店头。
法定代表人:孙玉萍。
被告:浙江裕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永昌赵红店头。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被告:张利东。
被告:诸葛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浙江裕翔工贸有限公司、张利东、诸葛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华欣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华欣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欣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2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华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里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项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