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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641号

原告高素芳诉被告XX、张宝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素芳,XX,张宝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641号原告高素芳,女,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XX,男,62岁,汉族,现住辽阳县。被告张宝厚,男,60岁,汉族,现住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芳诉被告XX、张宝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素芳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华

审 判 员  常 兵

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