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641号原告高素芳,女,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XX,男,62岁,汉族,现住辽阳县。被告张宝厚,男,60岁,汉族,现住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芳诉被告XX、张宝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素芳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华
审 判 员 常 兵
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