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803号申请人刘道林,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宋开盛,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刘道林申请执行宋开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