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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803号

刘道林与宋开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道林,宋开盛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803号申请人刘道林,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宋开盛,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刘道林申请执行宋开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