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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行审128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与聂树民房屋征收行政补偿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人民政府,聂树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材林。委托代理人祁霁。被执行人聂树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5】2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7日以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聂树民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