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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执193号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罗宏钧、万清、罗华军、谢园其、娄底市惠泽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罗宏钧,万清,罗华军,谢园其,娄底市惠泽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常书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湘,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宏钧,汉族,男。被执行人万清,汉族,男。被执行人罗华军,汉族,男。被执行人谢园其,汉族,男。被执行人娄底市惠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市建安公司办公楼408室)。法定代表人刘刚,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宏钧、万清、罗华军、谢园其、娄底市惠泽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罗宏钧、万清支付工程款2417956.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44000元、申请执行费26580元;要求执行被执行人谢园其、罗宏钧、万清、娄底市惠泽经贸有限公司、罗华军支付赔偿款240638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4682元、申请执行费264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刘景意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宏钧、万清存款4956061.8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园其、罗华军、娄底市惠泽经贸有限公司存款2467505.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买被执行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国安

审判员  杨丽萍

审判员  邱翼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姚诗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