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588号罪犯周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赛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周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呼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9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2016年8月8日以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11月、2015年3月、7月、11月、2016年2月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瑞辰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