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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763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张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张建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7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陈开平,行长。被执行人张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7820元及利息,现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