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4行审96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周满来,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滦国土资强执申字(2016)第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滦国土资罚字(2015)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依照被执行人陈述于2015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周满来作出滦国土资罚字(2015)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为周满来未经批准于2014年8月占用司各庄镇周各庄村集体土地96.18平方米(符合滦南县土地整体利用规划)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被执行人周满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未经批准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961.8元。并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鉴定书、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法律文书呈批表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南县人民政府奔政复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滦国土资罚字(2015)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滦国土资罚字(2015)140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没收周满来在未经批准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会生
审判员 戴文光
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