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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064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0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振杰,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可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