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0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振杰,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可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0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振杰,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可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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