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泽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徐红丽,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王志忠、徐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志忠、徐红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亦不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愉乐
审判员 杨大波
审判员 韩胜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