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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387号

吴华南与吴亮和、邱秀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华南,吴亮和,邱秀招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吴华南,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户籍地上杭县。

被执行人:吴亮和,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上杭县。

被执行人:邱秀招,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华南与被执行人吴亮和、邱秀招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亮和、邱秀招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俩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俩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国土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邱秀招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农贸市场2幢x号套房【房产证号:x】,本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丘其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代理

审判员  温新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蓝小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