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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919号

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919号

原告:裴某。

被告:王某。

原告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裴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判员  阮明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