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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1501号

白利花与张玉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白利花,张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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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4民初1501号原告白利花,女,1980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内。被告张玉祥,男,4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内。

原告白利花诉被告张玉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利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利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份因被告要外出打工,与我家商量将3、4袋化肥放到我家。但是被告没有将化肥搬到仓房,而是放置到院子中,当时已经黑天,羊进院就吃了化肥,导致我家6只羊死亡,当时因为被告家有琐事,且正在搬家,我们就没有商量赔偿事宜。后我在2016年6月29日找被告索要赔偿,被告弟弟将我打伤,���巨力派出所调解,被告给我出具了一枚3,000.00欠据,是赔偿我羊款,且承诺2016年6月30日还款。但至今被告没有给我赔偿款,我已经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以没钱给付为由,拒绝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被告张玉祥未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一枚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份因被告要外出打工,与原告家商量将3、4袋化肥放到原告家。但是被告没有将化肥搬到仓房放置,而是放置到院子中,当时已经黑天,羊进院就吃了化肥,导致原告家6只羊死亡,当时因为被告家有琐事,且正在搬家,双方没有商量赔偿事宜。原告在2016年6月29日找被告索要赔偿款,被告弟弟将原告打伤,经巨力派出所调解,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枚3,000.00欠据,说明是赔偿原告羊款,且承诺2016年6月30日还款。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将化肥放置在原告家院中导致原告家羊死亡,应当负赔偿责任。且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协议,并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应当履行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玉祥给付原告白利花赔偿款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吕   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