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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788号

张建军与何利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何利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88号

申请人:张建军,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74********。

被

申请人:何利国,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80********。申请人张建军与被申请人何利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军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利国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何某某以鲁N34B**英伦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利国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某某名下的鲁N34B**英伦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