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88号
申请人:张建军,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74********。
被
申请人:何利国,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80********。申请人张建军与被申请人何利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军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利国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何某某以鲁N34B**英伦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利国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某某名下的鲁N34B**英伦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