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679号之二
原告:沈彩英,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顾荣兴,男,1953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句容监狱。
被告:顾珍妹,女,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彩英与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彩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彩英自愿撤回对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彩英撤回对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沈彩英负担。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