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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8679号之二

沈彩英与顾荣兴、顾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彩英,顾荣兴,顾珍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679号之二

原告:沈彩英,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顾荣兴,男,1953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句容监狱。

被告:顾珍妹,女,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彩英与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彩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彩英自愿撤回对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彩英撤回对被告顾荣兴、被告顾珍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沈彩英负担。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