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105号
原告:娄某,女,2013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法定代理人:李霞。系娄某之母亲。
原告:李霞。
被告:娄方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李霞诉被告娄方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李霞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李霞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娄某、李霞负担。
审判员 方国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冉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