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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105号

娄某、李霞等与娄方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娄某,李霞,娄方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院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105号

原告:娄某,女,2013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法定代理人:李霞。系娄某之母亲。

原告:李霞。

被告:娄方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李霞诉被告娄方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李霞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李霞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娄某、李霞负担。

审判员  方国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冉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