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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5593号

余明福与林为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明福,林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593号

原告:余明福,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林为忠,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余明福与被告林为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林为忠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宇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