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593号
原告:余明福,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林为忠,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余明福与被告林为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林为忠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宇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