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刑初88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乐昌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现住乳源县。2016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趁其楼下的“老表打边炉”饭店关门无人之际,利用木棍撬开该饭店的铝合金窗后进入饭店内实施盗窃,并用菜刀撬开柜台抽屉,盗取组装电脑一套、打印机一台、饭店钥匙2条、香烟饮料若干,盗窃得手后,其将组装电脑一套变卖获利1000元。2016年6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利用此前一次盗窃所得���“老表打边炉”饭店的钥匙,再次进入“老表打边炉”饭店实施盗窃,盗取香烟及饮料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钥匙2条;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出货单;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刘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庆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