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683号
原告:郑玉贤,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杨雅芳,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黄国新,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郑玉贤与被告杨雅芳、黄国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郑玉贤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千三百元,由郑玉贤负担。
审 判 长 林国概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人民陪审员 张榕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瑜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