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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683号

郑玉贤与杨雅芳、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玉贤,杨雅芳,黄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683号

原告:郑玉贤,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杨雅芳,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黄国新,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郑玉贤与被告杨雅芳、黄国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郑玉贤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千三百元,由郑玉贤负担。

审 判 长  林国概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人民陪审员  张榕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瑜娴 微信公众号“”